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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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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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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如何防范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有过失犯罪吗?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5日 来源:盐田区走私普通货物律师
[导读]:   陈云律师,盐田区走私普通货物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

  陈云律师盐田区走私普通货物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一般如何防范经济犯罪?

在利益面前每个人都很难抵制住金钱诱惑,因此就会有很多经济犯罪的情况,一般是在企业和国家单位中任职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来为自己获取一些非法的金钱,这样的行为将会直接影响到公司单位的利益,那一般如何防范经济犯罪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一般如何防范经济犯罪

一是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和侦查破案的能力。

要改正原来重打击轻防范的错误思想认识,在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同时要提高对各种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把防范工作摆在重要的地位。加强对广大经侦干警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各种法律法规和经侦专业知识,建立起追逃、追赃、取证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发现经济犯罪的能力和侦查破案的本领,及时、有效地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防范工作。加大对经侦部门的的警力和经费的投入,提高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的作战能力。

二是加强与司法会计、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联系合作。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许多案件均需对案件的涉案金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对涉案的资产进行评估,有些专业性较强的经济犯罪案件还需这些部门

的协作配合,在打击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取得共识,使一些司法会计鉴定能够在法定的期间完成,以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从快从重的打击。另一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有犯罪嫌疑的人员和单位资料进行及时的收集,做到及时发现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并予以严厉打击。

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坚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在“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做到有机结合。既要严厉打击,又要整顿秩序,加强管理和防范工作,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建立相应制度和机制,使各有关部门形成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的合力,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四是建立有效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和综合防控机制。同经济犯罪活动作斗争,必须遵循“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狠狠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以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全方位多层次预防机制,以抵御日趋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犯罪原因

政治素质低、精神文化空虚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政治学习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思想,动摇了理想信念。 在精神文化方面,权力腐败助长腐朽没落思想,瓦解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信心,滋生对执政党的政府的离心离德倾向。

权力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和制约

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的疏漏。无疑,正是过分集权的体制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用公的可能。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1] 。

而且,权力过分集中还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1、权力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权力现象的一个客观规律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在失控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常会由于没有压力和牵制而轻易地进入权力过程,从而使用权人形成不谨慎甚至是随意的精神状态。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的规范也往往流于形式,丧失应有的权威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江泽民同志说,权力被滥用而又得不到制止,往往就会出现大问题。我国腐败现象发生的现实直接地证明了这一点。虽然在党政体制中有专职地监督各级权力的机构,但监督权和被监督权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权力运作的规律表明,权力越大、越关键,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权力体制中的情况却是相反,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却越弱。正因为制约监督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2、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不足。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是现代权力制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这样的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权利行为组织性差,制度保障也不够。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业绩评估和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以及权力受腐败行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

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良好的权力观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最终导致执法犯法,后悔莫及。权力观是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着人的理想信念、价值标准和行为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讲,权力观是观察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最直接、最集中、最具体的窗口。对领导干部来说权力就意味着和义务,权力是人民给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但在翻滚涌动的经济大潮中,有一些干部摆不正位置,政治觉悟不高,信念不足够的坚定,免疫力不足够的强,最终把权力当成谋私的工具,亵渎了人民赋予的权力,走向了后悔的腐化堕落之路。

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

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经济犯罪也是如今比较常见的一个犯罪行为,因为在物质社会中每个人都比较喜欢钱,因此就会想方设法去获取更多的金钱来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也就会出现一些利用职务的优势取个人的利益,损害单位的利益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

经济犯罪有过失犯罪吗?

一、经济犯罪有过失犯罪吗

不是;经济犯罪一般是属于故意犯罪,是存在主观是的故意犯罪行为,如诈骗罪、非法经济罪、走私罪等。

过失的种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

二、认定过失犯罪需注意

第一,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正确的方法是,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第二,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果严重的,行为人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凡是结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便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结果严重就千方百计追究行为人刑事的做法,是结果的残余,违反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也会发生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的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结果。特别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就针对其不能预见的_结果追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刑事。

三、经济犯罪的特征

1、是常见经济犯罪仍呈高发态势。合同诈骗案件、职务侵占案件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案件仍占据立案排行榜的前三位。

2、是金融领域犯罪形势趋于严峻。2005年,金融领域案件虽然立案数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涉案总值却呈大幅上升态势,大案要案频发,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涉案总值274亿元,较上年上升128%。值得关注的是,金融系统内部人员特别是“一把手”及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现象突出。

3、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日益严重。假冒、盗版商品涉及从食品、药品、农药、化肥、烟酒、服装、化妆品,到机动车整车、汽车配件、工业机械、建筑材料、家用电器、电子元件等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案件总量持续上升,涉案金额不断增大,犯罪手法日益隐蔽,许多犯罪分子开始采用“化整为零”、“异地装配仓储”、 “遥控指挥”等手法逃避打击,并表现出跨地区“地下网络”的特征。

4、是证券领域案件值得关注。2005年,随着国家对证券领域管理措施的日趋严格、规范,相当一部分证券期货市场主体多年违规甚至违法经营造成的风险正逐步爆发,涉及大量债权人切身利益,在风险处置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严重影响股票市场的正常经营运转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经济犯罪就是属于严重的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经济犯也不存有过失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在主观上面已经产生了故意的行为,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罚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只要数额越大,那么所产生的刑法就会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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